环球今日讯!新政|厦门将在岛外四区试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补偿政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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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经网讯 12月19日,财经网从厦门市政府官网获悉,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《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(试行)》。

意见明确,房票补偿,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时,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,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,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。

意见适用于厦门市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(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)的征收补偿。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实现补偿安置,选择房票补偿方式的,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奖励.房票奖励包括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。

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,最长不超过24个月。其中,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,扣除房票奖励后,兑换成现金;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85%,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;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85%(含),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。

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,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(不含境外人员),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。已转让的房票,不得再次转让。

房票可用于购买征收项目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、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(住宅、商业、商办和车位),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(住宅、商业、商办和车位),以及安置型商品房、安置房和竞配建房.其中,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,可使用房票购买上述非住宅房源(商业、商办和车位)。

编辑:王亚冉

关键词: 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